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方便群众;(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管理组织、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加强指导;(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四)组织、指导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管理人员加强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核对、查验工作;(五)定期统计暂住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