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十四条已废止领取《暂住证》的,应当交纳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