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十三条已废止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三)遇有公安人员、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