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