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