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