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