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监督检查部门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