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