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