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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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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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