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之间不得联手实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