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五)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