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五)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