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