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