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以及校办企业中具有教师职务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