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人事、财政、计划、劳动、经贸、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