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教师考核的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