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师资培训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 5%的标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师资培训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