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师资培训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 5%的标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师资培训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