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实施,保证所有教师能够定期接受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享受由财政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其教育教学任务由批准其进修、培训的部门和所在学校另行安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