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优先发展和加强师范教育,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办好教师进修院校,保障各级各类教育对师资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