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有效鼓励优秀青年报考师范院校。师范专业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除编制员额已满外,对国家计划分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