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三条已修改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创办的;(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人数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四)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