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