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