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