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六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