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