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省外货运车辆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货运经营者应当向驻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