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省外货运车辆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货运经营者应当向驻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