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章 扶持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下列生产经营方式:(一)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批发零售;(二)跨行业、跨地区和境外经营;(三)与其他经济实体联合经营;(四)中介服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