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山区八县贫困地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办理证照的各项费用和其他应收费用3年。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减免税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