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章 扶持和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山区八县贫困地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办理证照的各项费用和其他应收费用3年。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减免税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