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提倡和鼓励村(居)民会议、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