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