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