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