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 业发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