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城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