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场(含填埋场、站)等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焚烧和填埋垃圾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市、县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技术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