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大型公用建筑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女用厕位和男用厕位比例应当不低于2:1。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