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大型公用建筑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新建公共厕所女用厕位和男用厕位比例应当不低于2:1。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