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机制,协调解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