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中予以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