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秧盘等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分类集中存放,不得随意丢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药瓶等有毒有害农业生产废弃物统一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具体回收者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