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将村民居住区和牲畜饲养区、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离。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较为完善的排水系统。粪便要经过化粪池净化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