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将村民居住区和牲畜饲养区、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离。

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较为完善的排水系统。粪便要经过化粪池净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