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擅自在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禁止临街店铺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的跨门槛、窗经营是指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进行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