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晾晒的物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