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设置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区域地图和街道里巷牌、门牌等标识牌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配套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