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需要设立分界的,应当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者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新(改、扩)建道路绿化带内的泥土高度应低于道路侧缘石。公共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