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完好,出现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容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