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