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