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第十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二)律师;(三)公证员;(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